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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04 作者: 浏览次数:

SDPR-2015-0050021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鲁教法字〔2015〕4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有关部署要求,我厅对2012年1月1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决定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102件,保留继续有效71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失效日为2015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文件名称标注“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2年,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重新施行日期自2016年1月1日起算,期满后不再续期,未在有效期间修改的一律做废止处理。

请有关处室、单位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后的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需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及时研究出台,确保不出现监管空当和盲区。

附件:1.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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