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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0-07-03    点击数: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鲁教科字〔2019〕5 号

各高等学校:

为营造高校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反 对不良学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高 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高校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建设

(一)省教育厅和高校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

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形成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 位、运行有效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让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山东省高校科研人员的共同信念和行动自觉。

(二)省教育厅成立山东省高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贯 彻落实国家关于科研诚信建设的精神,制定全省高校科研诚信建 设相关政策,指导检查高校科研诚信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 的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

(三)高校要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学校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学术委员会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 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按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规定,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四)高校要实现科研诚信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 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要制订或完善本校有关科研 诚信建设的规章制度,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要在本单位网站上设立学风建设专栏,公布科研诚信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二、加强高校科研诚信责任体系建设

(一)高校是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党政主要领导是本

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要有专门领导分工负责科研诚信建设,要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二)高校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 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 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 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研计 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三)项目负责人、团队带头人、平台负责人、研究生导师 等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项目、团队、平台成员和学生的 科研诚信管理,对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四)科研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全面落实 科研诚信要求。评审专家、咨询专家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公正 客观地开展工作,为科研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专家意见。

三、加强高校科研诚信惩治体系建设

(一)高校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 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

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主动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二)高校要充分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的合法权利,事实认定 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 结果。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三)高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 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 人进行处罚。主要包括: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或公开 通报批评;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终止 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 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 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 或申报科研计划项目、科研奖励、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等资格;取消已获得的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 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 生导师资格;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等。科研失

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责任人是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 塞责、隐瞒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省教育厅将撤销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拨付或追回资助经费、核减间接费用、取消一定期限内申请和承担项目资格等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五)省教育厅要履行监督职责,指导高校开展科研诚信教 育,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投诉,加强督查督办,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高校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四、加强高校科研诚信宣传教育体系建设

(一)省教育厅要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深入发掘、大力 宣传科研诚信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会同省科协深入开展全省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巩固提高工作成果,扩大影响力和受教育面。

(二)高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

博、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要把科研诚信教育纳入高校教师入职培训和高校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在新入职、职称晋升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及时开展诫 勉谈话。要为本专科生、研究生特别是入学新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诚信教育。

山东省教育厅2019年12月31日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9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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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刘伟 共印 17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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