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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5/03/09 18:26:5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鲁人社发〔2014〕49号

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

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中等专业学校,各大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毕业生就业,做好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按照下放权限、简化手续、优化服务的原则,现就调整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简化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就业手续管理办法

(一)毕业生确认就业方案

各高校编制的毕业生离校就业方案,应当由毕业生本人确认。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人社、教育部门,下同)不再对毕业生就业证明材料进行审核。非师范类毕业生,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完成确认;师范类毕业生,登录“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完成确认。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方案编报方式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离校时未就业毕业生实行实名登记

省内院校离校时未就业毕业生,有就业意愿的应当在离校前进行实名登记,确定求职地,详细填写求职意愿、服务需求。

(三)调整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权限

毕业生到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毕业生到省内驻济以外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毕业生到驻济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省外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仍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四)取消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毕业生来鲁就业审批

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的,实行网上登记,不再办理来鲁就业审批手续。具体按照建立毕业生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

(五)建立毕业生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制度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当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师范类毕业生应当登陆“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登记有关就业信息并办理确认手续。具体按照就业报到或者实名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

二、简化毕业生就业手续

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报到、求职登记和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的重要凭证。就业报到证包括教育部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印制的《山东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山东省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见附件1-4)。

(一)就业报到或者实名登记

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离校后,应当持就业报到证等有关材料,在报到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或指定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或者实名登记等手续。

毕业生报到或者实名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其中,省外院校毕业生报到前,应当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并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参见本文“调整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权限”,下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就业情况确认;省内院校毕业生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自动确认。

2.就业报到证签发回户籍地的,毕业生应当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名登记。其中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应先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就业情况确认后,再进行实名登记。离校时以签订劳动合同、灵活就业证明、非派遣签约等方式落实用人单位的,离校时未落实用人单位和离校后准备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以及省外院校山东生源毕业生回省报到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当登陆“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师范类毕业生应当登陆“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使用“山东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实名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实名管理服务系统”)向户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实名登记。也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亲友持双方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件,到现场办理实名登记。

(1)省内院校毕业生离校时以签订劳动合同、灵活就业证明、非派遣签约等方式就业的,使用“实名管理服务系统”,按系统提示在网上进行报到登记,填写就业状况、查询档案迁转情况,办理档案托管等手续。

(2)省内院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用人单位(含离校后准备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且在离校前未进行实名登记的,使用“实名管理服务系统”,按系统提示在网上进行实名登记,填写求职意愿、服务需求,了解当地就业政策、就业信息、查询档案迁转情况,接受当地就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就业服务。

(3)省外院校山东生源毕业生回省报到的(含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须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后进行实名登记。其中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报到手续的,可委托直系亲属持户口薄、双方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

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办理签转手续。

(二)调整与改派

1.调整手续

调整手续(又称“二次派遣”)是指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户籍地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落实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进行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

(1)省内院校毕业生调整手续办理

①省内院校毕业生在省内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

②省内院校毕业生在外省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与省外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当地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机关事业单位的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

(2)省外院校毕业生调整手续办理

①省外院校山东生源毕业生在省内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和就业情况确认手续。

②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毕业生在省内落实用人单位的,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到原就业报到证签发部门办理调整手续,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按照相应程序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情况确认手续。

2.改派手续

改派手续是指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用人单位,且就业报到证也已签发到用人单位的,在改派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因特殊情况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申请回户籍地,或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完成就业信息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

(1)省内院校毕业生改派手续办理

①省内院校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回户籍地的,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山东生源的到户籍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非山东生源的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②省内院校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在省内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新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③省内院校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在外省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与省外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当地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机关事业单位的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2)省外院校毕业生改派手续办理

①省外院校山东生源毕业生与原省内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回户籍地的,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到户籍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②省外院校毕业生在省内调整用人单位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新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和信息确认手续。

(三)户口迁移与落户

毕业生毕业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

1.应届已就业毕业生的落户。

(1)落实用人单位的省内院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2)落实用人单位的省外院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非应届已就业毕业生的落户。非应届已就业毕业生持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的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3.未就业毕业生的落户。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县级(含)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家庭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三、其他手续办理

(一)就业报到证的遗失补办手续

省内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核实情况并出具遗失证明说明,在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毕业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新证。其中:就业报到证正本原件遗失的,由毕业生持学校出具的遗失证明、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和就业报到证副本(即就业通知书,下同)原件,到原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补办;就业报到证正、副本原件一并遗失的,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持遗失情况说明、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到原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补办。补发的就业报到证备注栏内须注明“遗失补发”。

省内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后遗失的,不再补发新证,但可以向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见附件5)。学校核实情况后填写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加盖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印章,到原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其中:2003年(含)以后毕业的,由毕业生持加盖学校印章的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到原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办理;2003年以前毕业的,由学校持加盖印章的《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原件)和毕业生就业工作调配表(原件),到原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二)毕业生放弃升学申请补发就业报到证手续

省内院校毕业生在就业方案中列为升学的,不签发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因特殊情况放弃升学的,应当向毕业学校提出补发就业报到证申请,由学校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在升学当年9月1日前提出申请的,经学校批准后,将录取通知书原件,送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2.毕业生在升学当年底前提出申请的,经学校批准后,将录取通知书原件、录取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取消该生学籍的证明,送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3.毕业生在升学半年以上一年以内提出申请的,由学校核实情况后形成正式文件,连同录取通知书原件、录取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取消该生学籍的证明,送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毕业生在毕业升学一年以上的,不再受理补发就业报到证。

(三)结业生的就业报到证发放手续

高校结业生如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确认,可以按照结业生签发就业报到证,并在就业报到证正、副本的备注栏内注明“结业”字样。如结业生经学校考试考核合格同意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可以视情况换发就业报到证,其中,当年年底前取得毕业证书的,按照应届毕业生签发就业报到证;未在当年底取得毕业证书,但在下届学生毕业前取得毕业证书的,编入下届毕业生就业方案,核发就业报到证。

(四)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信息修改手续

毕业生就业方案确定后,就业报到证的有关信息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由学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在校期间更改姓名的信息修改

毕业生在校期间经批准更名的,由学校汇总后提出申请,在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时报请省就业主管部门更改。更改时,需持招生部门更改姓名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原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更名的文件(原件)。其中毕业生离校时已签发就业报到证的,须返还就业报到证的正、副本原件。

2.用人单位名称或单位所在地的信息修改

毕业生用人单位或单位所在地与就业报到证不一致的,由学校核实后,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信息修改情况说明,及就业报到证正、副本原件,到原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3.就业报到证上档案托管单位的信息修改

对部分毕业生与省外用人单位签约后,用人单位或者人事档案托管部门提出在其就业报到证上同时注明两单位信息的,由学校核实情况后,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或者人事档案托管单位出具的信息修改情况说明,及就业报到证正、副本原件,到原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统一在报到栏内加注信息,例如:XX人才服务中心(XX公司)或XX公司(XX人才服务中心)。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其中普通中专学校就业报到证制度的有效期,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及省级中职教育管理权限的通知》(鲁政字〔2014〕190号)规定执行。原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和户口、粮食关系迁移工作的通知》(鲁人〔2000〕27号)、《关于办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21号)、《关于办理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人办发〔2006〕125号)和原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报到、二次派遣和调整改派工作的通知》(鲁人办发〔2006〕119号)文件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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