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93号)《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鲁人社字〔2022〕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通过的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对企业职工、院校学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失业登记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各类需要认定技能等级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和鉴定的结果。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办公室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和认定考核,考生理论和技能等考核成绩均合格,并经公示后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办公室上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由其对评价结果予以确认。
四、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按统一编码规则、统一证书样式,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办公室用印,形成电子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遵循统一式样和编码规则。社评组织应当自发证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人社部门上传证书数据,通过审核并符合要求的证书信息可在技能人才评价网全国联网查询系统(www.osta.org.cn)、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sdosta.org.cn)查询。
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样式、编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统一规格要求。
六、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证日期为审核批准证书的日期,发证日期即是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生效日期。
七、用人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网全国联网查询系统(www.osta.org.cn)、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sdosta.org.cn)查询。
八、因保管不当,需补办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应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后,再予补办技能等级证书,证书编码使用原证书编码。
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办公室应对证书核发、补证等相关工作做好登记、记录在册,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