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异,入学以来每学期均获得一等或二等综合奖学金;
(四)综合素质特别突出,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和成长成才的活动、比赛及社会实践;
(五)诚实守信,生活俭朴,道德品质优良,受到教师的认可和学生的好评;
(五)没有抽烟、酗酒、通宵上网等不良行为和超前消费现象;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学校学生人数分配,各系(部)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各系(部)学生人数分配。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一般在9-11月份进行,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实行“三级评审,两级公示”制度。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部)的评审工作。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产生后,应在系(部)、学校两个层次和范围内组织公示。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递交《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二)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向学系(部)工作小组推荐人选。
(三)系(部)工作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等额确定系(部)建议名单。
(四)系(部)工作小组将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建议名单在系(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申请审批表、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2)和系(部)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报告报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学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由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审批结果公布后,由省教育厅批复并公告。
第十条 学校收到教育厅批复之后,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打入学生银行卡号,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系(部)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系(部)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