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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医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3-11-28 浏览: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为了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增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保证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认定范围

1.取得学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认定机构

(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由党委委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工会主席刘心臣同志担任组长,学工部和各系部领导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组。各系(部)成立以系党总支主要领导为组长、系辅导员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认定评议小组。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本班级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选举产生(申请者除外),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

四、认定标准

1.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可分为:

一般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的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特殊困难学生: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烈士子女,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子女;

(2)无经济收入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3)父母年老,一方或双方无劳动能力,且缺乏经济来源者;

(4)父亲或母亲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高,且无其他经济收入者;

(5)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

(6)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7)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且无经济资助者(如水灾、火灾等);

(8)家中多人同时上大学,经济负担沉重者;

(9)中学时期受“希望工程”等社会资助且目前家庭经济状况尚无改观者;

(10)学生在校月伙食费低于180元者。

(11)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

各系(部)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将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的15%和5%评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列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校园卡消费过高,或在外有大额消费者;

(2)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3)目前已配备电脑、高档手机者;

(4)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等。

五、认定证明材料

困难生的认定,必须填写《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联合所属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作具体说明,并且必须出具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1.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2.军烈属及优抚家庭须提供相应证明。

3.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省、市相关福利单位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加盖公章。

4.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六、认定时间及程序

1. 认定时间为每学年开学后前三周,在此之后对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可以临时申请,没有特殊原因不接受申请和认定。

2. 申请的学生可在学校学生工作部网站下载《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如实填写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于每学年开学后一周内上交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然后统一由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进行认定并确定困难生档次。

3. 经系(部)审核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每学年开学四周内将结果上报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 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将最终结果面向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若有师生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和途径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反映。被确认的困难生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自动失效,仍然困难的需要重新进行审请和认定。

七、认定工作要求

1.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9月评议和审定一次。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评定国家助学金、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减免学费以及各种临时困难补助等主要依据。

2. 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困难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3. 因家庭经济好转或其他原因不再需要学校资助者,各系(部)要及时掌握情况并上报,以便终止其享有的受助待遇。

4. 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系(部)要建立困难生档案并保存。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困难学生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 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 因各种原因休学和自费出国者;

4. 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及公益活动者;

5. 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发现有与其实际经济能力不相符的消费行为者;

在申请认定困难生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期间所受资助全部收回,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九、本办法于2010年9月1日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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