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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0-03-10 浏览: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激励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使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l号文件)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生活俭朴,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优秀,积极上进,期末综合测评成绩达到学校普通三等奖学金(含三等)以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没有超前消费现象;

(六)没有抽烟、酗酒、通宵上网等不良行为;

(七)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四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

(二)班级评议。申请人所在班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

(三)系(部)评选、推荐。系(部)资助工作领导组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选、推荐。评选和推荐结果须在系(部)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

(四)学校评审。学生处对各系(部)推荐人选汇总审核,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位后,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二)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发现有违法违纪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校将定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由菏泽医专学生工作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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