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近年来,不断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以政府助学为主,学校、金融机构、社会捐助等共同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截至目前,省政府在各级各类教育学校都出台了助学政策,设立了政府助学金。全省公办、民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享受到不同形式的政府资助,感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公共财政保障人民享有公平接受教育权利的职能得到了充分体现。
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省委、省政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作出的造福当代、惠及子孙、影响深远的重大决策,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促进教育公平的大好事,是落实科教兴鲁战略,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提供人才支撑的客观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生活困难群众的关心,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
省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上大学,首先可通过“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再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其中,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此外,国家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用于奖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并适用于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高校于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经省教育厅批复并公告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用于奖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并适用于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高校于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经省教育厅批复并公告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用于奖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适用于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高校于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经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分别对所属学校进行批复后,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用于资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适用于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高校于每年11月5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省教育厅或市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政策适用于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并适用于招收普通生的民办高校、成人高校。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勤工助学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⑤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给学生;一个学年内的生活费贷款,银行(或学校)按10个月逐月发放给学生。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本人全额支付。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以及毕业后到最终还款前的利息,一半由财政负担,一半由学生本人负担。
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的贷款合同(包括毕业生还款协议),一般规定贷款学生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自2006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年限达5年以上(含5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财政代为偿还(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经济欠发达县是指《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鲁发[2003]25号)确定的30个经济欠发达县(山亭区、峄城区、汶上县、嘉祥县、梁山县、苍山县 、 莒南县、平邑县、费县、沂南县、东平县、东阿县、莘县、 冠县、定陶县、曹县、成武县、单县、巨野县、郓城县、东明县、鄄城县、武城县、陵县、平原县、宁津县、庆云县、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艰苦行业是指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以及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等部门。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②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③毕业时自愿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服务年限达5年以上(含5年);
①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服务5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②高校毕业生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同时注明已申请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不许自行向银行还款。
③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及毕业生就业单位所在市教育、财政部门,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接受高校上报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31日。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外,未满5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申请取消代偿资助资格,如数归还代偿资助资金,并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开具还款证明,同时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高校,并凭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开具还款证明及毕业生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毕业生返还的代偿资助资金应继续用于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资助。
对于不及时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取消其代偿资助资格,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当年录取新生家庭经济确实存在困难,没有办法筹措足额学费、住宿费,可先报到入学。学校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后再根据核实后的困难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