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再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分别负责落实。
第五条 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七条 每年3月初,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下一学年贷款控制额度下达各市教育部门和各省属高校,市教育部门将贷款控制额度分别下达所属高校和县(市、区)教育部门。对参加高考学生的贷款控制额度根据各市、县(市、区)上年高考录取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对高校在校学生的贷款控制额度根据各高校学生数扣除当年毕业生以外的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八条 对参加高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高级中学具体落实。
第九条 每年3月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各高级中学向毕业班学生宣传解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班级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参加高考学生纳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审对象范围。
第十条 每年4月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各高级中学分别成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在贷款控制额度内,逐一审核确定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发放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一条 跨市、县(市、区)就读、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高考学生,经中学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初审并报送该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户籍所在地纳入本地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参加高考、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社会考生,每年4月份,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通过贷款资格审核的高校录取新生,凭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在校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各高校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具体落实。
第十五条 每年4月底前,高校在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在贷款控制额度内,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山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其中,省属高校将数据直接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表式见附件2),市属高校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表式见附件3)。对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高校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但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在部属及外省高校就读的山东省籍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由学生所在学校参照我省政策要求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贷款资格审核,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我省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集中报送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格式参照附件2)。
第十七条 每年6月10日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市、各高校报送的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学生信息分类下发高校及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每年6月底前,各高校(含部属及外省高校)向审核确认后的贷款学生开具贷款证明(格式见附件4),并发放申请表(格式见附件5)。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申请表、高校贷款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 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