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激励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使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文件)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贫困程度,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档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每生每年3000元;三档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评定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四条 在评定国家助学金的上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评定国家助学金:
(一)因学习不努力而导致学习成绩差,累计多门不及格者;
(二)因学习态度不端正,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11节及以上者;
(三)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四)购买或使用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者;
(五)有一次性消费金额达到家庭人均年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消费行为者;
(六)未经批准私自在宿舍外租房者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七)有酗酒、赌博等行为者;
(八)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或高消费行为者。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审和发放
(一)国家助学金的评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生本人递交申请,由班级民主评议后辅导员进行综合评定并在班级公示(不少于3日);系(部)根据评议结果确定建议名单并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二)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划拨到位后,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学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五条学校将定期对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由菏泽医专学生工作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