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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原则、执行处分和申诉制度

时间:2020-03-10 浏览:

处分原则、执行处分和申诉

 

一、纪律处分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必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并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查处违纪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对待。处分决定必须集体讨论,慎重决定。

二、学生处分决定的审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行为的初步认定:学生违纪行为是指特定的行为人实施的违纪行为,属于我校管辖范围,依照本办法对学生违纪行为给予确认。

(二)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学生处、保卫处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有权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学生所犯错误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如下:

1.询问当事人;

2.询问证人;

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内容应做成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字,按手印;

3.提取书证、物证;

4.勘验和鉴定。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系(部)审查决定备案;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本系讨论后,写出书面报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本系讨论后,写出书面报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本系讨论后,写出书面报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处或教务处对各系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该系重新审议,或会同相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四)在下列情况下,相关系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处理:

1.学生违纪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涉嫌犯罪的,应会同保卫处处理;

2.学生违纪并有涉外行为的,应会同学校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职能处(室)处理。

(五)处分决定公布后,学生所在系应及时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以便配合教育,学生的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三、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录。结束时,口头陈述或申辩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记录人写出文字说明,违纪学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为其陈述和申辩。

(二)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系出具处理意见并填写《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生行为违纪处分决定书》 (一式四份),并附学生违纪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或教务处。

(三)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出具经审批的《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生行为违纪处分决定书》,并送发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系。

(四)各系指定送交人,将《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生行为违纪处分决定书》(一式四份)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开除学籍处分须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同时签字,学生本人不具备签收的实际条件时,由家长签字)。《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学生家长)、学生所属系、学生处和教务处各存一份。

(五)向学生送交《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生行为违纪处分决定书》的同时,应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

四、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

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要包括:

(一)各系或相关职能部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理的建议报告;

(二)违纪事实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检查材料。

五、学生违纪处理时限

学生违纪后,各系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开始调查,尽快查清事情经过,并收集有关材料。一般应在查清事实后3日内研究形成建议报告并呈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学生处或教务处应在5日内研究处理,应当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校授权各系审议决定;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由学校授权学生处或教务处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应当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处或教务处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受处分学生有申诉权

(一)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须告知学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管理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系、各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时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学校分管领导拥有一票否决权,涉及亲属处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表决时实行回避原则。

(四)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七)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再次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议。  

  (八)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九)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七、善后处理

(一)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均可按照《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申请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二)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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