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考试违纪问题的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树立优良考风,对违犯考场规定的考生,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科不计成绩,可正常补考,给予通报批评。
1.考号、姓名写在密封线以外者;
2.在试卷上作各种符号标记者;
3.考试结束后仍强行答卷者;
4.在考场内随便说话,或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者;
5.考场上没有按照学号顺序,随便乱坐者。
二、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该科不计成绩、不准正常补考,给予记过处分。
1.夹带资料(书籍、笔记本、小抄等)进入考场者;
2.传递、抄袭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者;
3.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案者;
4.协助他人作弊者;
5.经阅卷教师认定,答卷雷同者;
6.态度恶劣,顶撞老师者;
7.其他违犯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答卷不听警告者。
三、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该科不计成绩、不准正常补考,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威胁监考人员及工作人员者;
2.辱骂监考人员及工作人员者;
3.冲击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4.偷换答卷者;
5.替考或被替考者;
6.故意撕毁试卷或带走试卷者;
7.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者;
8.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9.其他严重作弊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