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四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7名常务委员、4名临时委员和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其他常务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如学生处、团委、教务处、总务处、安全管理处、校企合作与就业处等)主要负责人担任。作为常务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
第七条 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临时委员由学生处推举,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推举。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系的师生担任。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总管办公室工作。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学籍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开除学生本人学籍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其他涉及学生本人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3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复议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再次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议。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再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复议会议。
申诉人和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议程序在会议上发言。做出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处理决定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处理委员会委员并出席复议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七条 办公室应提前3日通知申诉人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议会议的,应提前3日向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办公室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申诉人,应委托1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由办公室另行安排复议会议时间。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的,按放弃复议申请处理,申诉复议程序终止。
第十八条 复议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担任。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临时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申诉;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如申诉人提出有需要回避的人员,复议会议终止,由该临时委员推举机构重新推举。
第十九条 复议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申诉复议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书面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产生效力,由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议终止。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